大嶺山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成功案例非法拘禁他人,輕判有期徒刑
案情簡介:東莞市第二市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:2011年5月3日19時許至同月8日15時許,被告人鄧某、林某、李某伙同A男子(另案處理)以幫助他人追討賭債為由,用shoukao銬住被害人劉某某,先后將劉禁錮在東莞市大嶺山鎮(zhèn)三間房間。期間,被害人劉某還被鄧某某等人帶到深圳市羅田村的一座小山上,劉在此處被另外三名男子(均另案處理)用煙頭燙、滴蠟的方法逼迫還款(經(jīng)鑒定為輕微傷)。同年5月8日14時許,鄧某、林某、李某、A男子將劉某帶至某荔枝林內(nèi)繼續(xù)逼債,在附近巡邏的治安隊員發(fā)現(xiàn)情況異常后便上前詢問,鄧某等人見狀立即逃跑。治安隊員經(jīng)追捕將鄧某、林某、李某抓獲,當(dāng)場繳獲shoukao等作案工具。
律師辯護:李某被刑事拘留后,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。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,會見被告人、閱卷、寫材料、認(rèn)真分析案情,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(zhǔn)備工作,依法積極為被告人李某辯護,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:一、本案事出有因,系因被害人欠他人賭債而起。二、本案并沒有造成嚴(yán)重后果,只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。三、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只是充當(dāng)一個司機,起次要、輔助作用,依法應(yīng)該被認(rèn)定為從犯,對其從輕處罰。四、被告人李某以往無違法犯罪記錄,系初犯、偶犯,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。五、被告人李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、犯罪過程,認(rèn)罪態(tài)度好,具有悔罪表現(xiàn),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。
法院判決: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(2011)東二法刑初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:
一、被告人鄧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。
二、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。
三、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
四、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5部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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