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決海上、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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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、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賠償糾紛,是指船舶污染以外,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運、生產、作業(yè)或者船舶建造、修理、拆解或者港口作業(yè)、建設,造成水域污染、灘涂污染或者他船、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。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1條、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》第7條第(2)項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條的規(guī)定,因海上生產、作業(yè)或者拆船、修船作業(yè)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,由污染發(fā)生地、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。
1、《民事訴訟法》:
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,由碰撞發(fā)生地、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、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2、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》:
第七條 下列海事訴訟,由本條規(guī)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:
(一)因沿海港口作業(yè)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;
(二)因船舶排放、泄漏、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,海上生產、作業(yè)或者拆船、修船作業(yè)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,由污染發(fā)生地、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;
(三)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(fā)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。
3、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:
第一條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(fā)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、生產、作業(yè)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、海商合同糾紛,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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