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香港稅務條例的要求,凡于香港成功注冊的有限公司必須提交其利得稅報稅表連同經(jīng)會計師簽署及審核之財務報表。
香港公司報稅審計時間:
① 新成立的香港公司,第一次收到利得稅表時間:自成立日后第18個月,收到稅表后,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審計報稅事宜(財務年結日可自由選擇,一般為12月31日或3月31日)
②非新成立的香港公司報稅時間:根據(jù)本公司財務年結日,按時遞交審計報告及稅表。(不同年結日寬限期限不同,詳請咨詢瑞豐德永專業(yè)顧問)
注意:有時,由于各種原因,導致香港公司在報稅期內沒有收到香港稅務局發(fā)來的利得稅表,這并不意味著香港公司不用做賬報稅。在這種情況下,香港公司應該在報稅期限內,自覺完成報稅工作。
雖說香港奉行“低稅率、鼓勵營商”的政策,但是對于違規(guī)報稅方面香港政府一直以來的都查的很嚴。特別是如今CRS體系在香港正式施行,對于漏報、少報的行為,將會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。
香港稅務局有權在7年內的任何時間查閱公司賬目,若發(fā)現(xiàn)公司有瞞稅或者逃稅的行為,會進行相應處罰:
1.立即凍結公司銀行賬號和資金,以及公司其他在港資產
2.提交不真實報稅表意圖瞞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。經(jīng)定罪后,最高刑罰為罰款$50,000及加罰相等于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,以及入獄3年。高等法上述法庭曾發(fā)出警告,被告人一經(jīng)定罪,可被判即時入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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