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廣州市民政局發(fā)布《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提出,廣州市低保對象應當參加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安排或認可的,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服務,每人每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累計不得少于60小時。
社會公益服務主要包括以下項目和內容:困難群體、殘疾人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幫扶服務;社區(qū)基本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保潔服務;社區(qū)治安值勤巡邏;社區(qū)交通秩序維護;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舉辦的社會公益服務;其他由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安排或認可的內容。
社會公益服務單位應當按有關規(guī)定為參加公益服務的低保對象提供適當的高溫補貼、餐費補貼、交通補貼等服務津貼。低保對象屬于全日制在校學生、患有不適宜參加勞動疾病的人員、重度(一、二級)殘疾人、精神殘疾人、智力殘疾人、子女未滿6周歲且未入幼兒園的父親或者母親的一方、需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員的人員等情形之一的,可以免除社會公益服務。(周聰 印銳)